绝大多数人都免不了走上最平凡的路:结婚生子。而婚姻从来都不是一条简单的路。夫妻生活若能经营得甜蜜幸福,那后半生的旅途便会顺顺利利。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面临决裂的边缘,对整个家庭来说不亚于经历一场地震。这个时候,无法协议离婚的夫妻不得不走向漫长的诉讼离婚。 而离婚时双方将需要处理很多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那么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呢?
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涉及最普遍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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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离婚时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相同或者不同比例的股权。那么,一般来讲,在判决中可以直接分割股权,但仍需要考虑双方的经营能力和是否能够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果没有经营能力或者无法共同经营,可以将股权折价后,由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2、离婚时公司股权是否为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公司的基本形式,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章程规定等情况综合判断。
3、但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为: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相关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登记一方实际参与经营。则在离婚诉讼时,对于股权的分割则会有所不同。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股东的身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其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获得股权不仅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也能够获得参与管理和实际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因此,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其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在股东同意非登记一方成为股东,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非登记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成为公司股东。
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非登记一方可以主张分割让出资所得。
而在诉讼中,该“出资额”也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实缴的出资,法官认为:股权对应的价值在实际经营中会有巨大的改变,不能以实缴的出资额认定为该股权在离婚分割时仍具有相同的价值。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仍会对股权进行评估后分割其对应的价值。
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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