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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头条:尚权推荐丨小包公: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之实证解析

来源:个人图书馆-virn    时间:2023-06-14 13:52:15

前言

情侣吵架,将狗扔下八楼,这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但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对于该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尚需进一步探讨。不过,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进行实证分析,以为理论提供现实化图景。为此,本文以135个案件为样本,实证分析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1773052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高空抛物”“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高空抛物罪”“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2021-03-03 至 2022-12-19 的案件为135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情节严重”案件总体情况分析

(一)存在“情节严重”的案件

在135个涉嫌高空抛物犯罪的案件中,有107个案件中存在“情节严重”这一表述,占比79.26%。而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案件,有28件,占比20.74%。说明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较多,所形成的实践规则有迹可循。

(二)具体情节分析

如上图,在具有严重情节的107件案件中,司法机关将所抛物品危害性大、多次抛物、抛物场所人员密集等,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严重情节”的情形,并无太大争议。其中,将物品危害性大的作为情节严重之标准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7.9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物品危害性大(62件,占比57.94%)、多次抛物(13件,占比12.15%)、抛物场所人员密集(10件,占比9.35%)。可见,“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通过所抛物品(物)、所抛场景(人员密集)、所抛次数来进行分析判断。

三、“情节严重”案件的具体情形分析

(一)客观具体层面

1.抛掷物品

(1)物品类型

在107个涉及情节严重的案件中,依据杀伤力,可将抛掷物分为四类:

A 杀伤性利器,如菜刀、斧头等。该类抛掷物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锋利程度以及重量,并且在从高空向下降落的过程,还会对接触到人体或实体财物(如车辆等) 造成较大的伤害。B 危险物品,如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花盆花瓶等。该类抛掷物的锋利程度次于杀伤性利器,但是在降落过程中相对于日常用品又更具危险性。C 重物,如行李箱、装修垃圾、电视机等;该类物品本身具有一定的重量,并且能在下坠中产生较大的冲击力。D 轻物,如饭盒、塑料制品等。这类物品在日常生活中的重量不大,在从高空往下坠的过程中的产生的冲击力也是最小的。此外,依据抛掷物的种类,还可以分为单类抛掷物和混合抛掷物。

如图表可知,抛掷物为危险物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4.07%。从案件数来看,抛掷物的物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危险物品(46件,占比42.99%)、重物(15件,占比14.02%)、轻物(13件,占比12.15%)、杀伤性利器(10件,占比9.35%)。

综上可知,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判断所抛物品是否为危险物品及其危险性系数等,在具体情境中具体认定。

(2)物品种类

依据上图可知,抛掷物为酒瓶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3.2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抛物具体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酒瓶(17件,占比23.29%)、塑料(13件,占比17.81%)、菜刀(10件,占比13.7%)、锅(9件,占比12.33%)、陶瓷(7件,占比9.59%)、建筑垃圾(5件,占比6.85%)、花盆或花瓶(4件,占比5.48%)、石头(4件,占比5.48%)、行李箱(2件,占比2.74%)、手机(2件,占比2.74%)。

根据上图的内容可知,被告人通常将当下的手持物或身边物作为抛掷物,大部分的抛掷物都是生活用品,当然也有以食材作为抛掷物。如在(2021)川0421刑初161号伍福连案中,被告人因男女感情问题,先后将茄子、中草药等物抛下阳台,导致遮阳棚损坏,最终被定为高空抛物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抛掷的茄子、中草药在下坠的途中虽不能造成瞬时伤害,但是多次抛物依旧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综上,说明高空抛物罪的定性除了对物品的类型、重量进行考量外,还综合抛物次数、抛物地点、损害结果等进行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是综合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单一化的次数、地点等进行判断。

2.抛物地点

如图表所示,被告人从自己住所抛物的案件最多,占比93.46%。从案件数来看,抛物地点及其占比的排名分别为:从自己住所抛物(100件,占比74.07%)、从他人住所处抛物(3件,占比2.22%)、从酒店抛物(3件,占比2.22%)、从公司楼上抛物(1件,占比0.93%)。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从住所抛物,极少数是在公共大厦如公司、酒店等地抛物。如在(2021)粤0306刑初339号徐某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徐某徐定威系深圳市某公司的清洁工,某日在公司进行清理工作时,因其年老体弱,便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恰好砸中在一楼经过的被害人付某的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报警。该案中徐某的抛物地点为公司。这说明,在家中抛物是常见情形,其中的“情节严重”判断同样需要从所抛物品、次数等方面予以认定。

3.抛物楼层

“高空”作为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情节严重”的认定不容忽视的内容。可以说,越高的楼层抛物,下坠冲击力越强,带来的危害也越大。结合上图的实证数据和司法实践,目前对高空这一标准的最低限度是三楼。尽管实践中未明确说明“高空”的“高度”进行定义,但是从已有司法实践中可知,对危害公共秩序的低楼层抛物也应当处罚。

4.抛物坠落点

如上图所示,在写明抛物坠落点的70个案件中,抛物坠落点为停车位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5.71%。从案件数来看,抛物坠落点及其占比分别排名为:停车位(32件,占比45.71%)、马路(14件,占比20.0%)、小区过道(7件,占比10.0%)、其他公共区域(5件,占比7.14%)、草坪(5件,占比7.14%)、绿化带(4件,占比5.71%)、他人住处(2件,占比2.86%)、街面人行道(1件,占比1.43%)。

坠落点的人员来往是否密集影响着“情节严重”的认定,抛物坠落点的不同对于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尽管抛掷物品降落点不尽相同,但可通过人群密集度、财产分布密集度(如车辆停靠位置)等分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抛物地点是否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也影响着“情节严重”的判断。

5.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

具体危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上图所示,抛掷物砸中车辆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7.3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损害情况及其占比分别为:砸中车辆(40件,占比37.38%)、砸中行人(6件,占比5.61%)、损坏其他财物(2件,占比1.87%)。

损坏其他财物包括门店装饰、小区私人物品等;如在(2022)沪0106刑初544号陈某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陈某无故将屋内的二张桌子从六楼的窗户向外抛下,造成该楼302室和202晾衣杆损坏。

6.抛物时间

根据上图,0-5点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7.4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抛物时间及其占比分别为:0-5点(37件,占比27.41%)、15-18点(23件,占比17.04%)、19-21点(21件,占比15.56%)。

抛物时间是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之一。早上6-9点,中午11-12点,晚上17-18点是人们出行的主要集中点,从已有案例来看,上述时间段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的危险性系数要比其他时间段的高出许多。

(二)高空抛物的原因、次数判断

1.抛物原因

据上图所示,被告人酒后抛物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0.1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抛物原因及其占比分别为:酒后抛物(43件,占比40.19%)、对环境心生不满而抛物(36件,占比33.64%)、在争吵的刺激下抛物(19件,占比17.75%)。

可见,抛物原因主要有七种,分别是酒后抛物、对环境心怀不满抛物、在争吵的刺激下抛物、贪图便利省事排污、为泄愤抛物、因心情郁闷抛物、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抛物。

2.抛掷次数

由上图所示,在存在“多次抛掷”表述的16个案件中,具体写明抛掷次数的案件有9例。其中抛掷次数为3次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6.6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二的抛物次数及其占比分别为:3次(6件,占比66.67%)、2次(3件,占比33.33%)。据此基本可以认为,实践中将2次作为多次抛掷的最低标准,但这一次数标准还待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具体释明。

四、涉高空抛物案的定罪争议

在135件涉高空抛物犯罪的案件中,有109例是以高空抛物罪为案由,有26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秩序罪为案由,最终134例被判处为高空抛物罪,占比99.26%;仅1例被判处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秩序罪,即(2021)沪0106刑初49号卢永年案。本案中,被告人卢永年因家庭纠纷与妻、子不睦,为引起众人围观,于2020年某日,在明知楼下系小区居民进出通道且有车辆停放的情况下,仍不顾楼下人员劝阻,从其住所将一把斧子、一只塑料花瓶、一包重达数公斤的纸质材料从9层楼高空抛掷,致停放在楼下通道处的一辆奔驰牌汽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盖凹陷,一辆宝马牌汽车前引擎盖被砸穿,并险些砸到楼下人员。在本案中,对于卢永年行为的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多次投掷斧子等具有较大冲击力的物品,并且危害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对于卢某的行为,应评价为对公共秩序的侵害,故而应当定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秩序罪。

五、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体系构建

(一)基本原则

结合法益保护说的观点,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应当是以法益为准,即只有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结合实证分析,高空抛物罪所侵害的法益基本可分为“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财产损害”“公共秩序+人身损害”三种。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行为造成的现实法益侵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着手,尤其以超过范围的财产损失、轻微伤以上的人身损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主观恶意这三个方面为主。

(二)具体规则

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可通过抛掷的物品、时间、次数、场所等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抛掷物品。高空抛物案中,抛掷物品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同理,抛掷物品是“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里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对于情节严重中抛掷物品的范围尚且无明确限定,只能根据物品特征和具体情节进行认定。结合实践,可将入罪的抛掷物品分为四类:(1)杀伤性利器,其无需与其他因素结合即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的严重情节,如抛掷杀伤性利器+多次抛掷;(2)危险性物品,该物品需要与较第一类物品更多的因素结合才可达到认定标准;(3)重物,该类物品的严重情节与抛掷地点和抛掷物降落点相联系;(4)轻物,需要与较前三类更多的因素结合才能达到标准。

2.抛掷地点。当抛掷物品自身的危险性较小,但抛掷地点离地面的距离长,抛掷行为依旧具有较强的危险性,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当抛掷地点离地面的距离短,但抛掷物品危险性大或者多次抛掷,造成财产损失,主观恶意程度高等,也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3.抛掷物坠落点。抛物坠落点与高空抛物行为抽象危险性大小相关联。但抛掷物降落点无法单独构成认定标准,要与抛掷物品、抛掷次数以及抛掷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才能形成“情节严重”的标准。

4.抛掷时间。抛物时间并不能单独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与抛掷坠落点结合考量,例如在放学时间的学校附近、下班高峰期的路段等。

5.多次抛掷。抛掷次数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会持续破坏公共秩序的标准。但多次抛掷、单次抛掷均需要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6.抛掷原因。“故意”这一主观因素是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分的重要因素。在实证中,几乎所有的行为人都对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有所了解。因此,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主动性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而抛掷原因的属于量刑层面的影响因素。

7.具体危害。具体危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未对伤亡情况有明确表示,但是抛掷物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时可能会与其他罪产生竞合。

结语

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涉及多因素,如抛掷行为发生地、抛掷物危险程度、具体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抛掷次数、抛掷原因等,需要综合判断。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提炼实践审判规则,形成司法审判共识。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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