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景
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
依据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
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同意公司终止
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2,682,976 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贺强、周国云、曹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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